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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司法厅、律师协会三部门出台意见深化检律协作构筑新型检律关系
来源:苏州刑事辩护律师 作者: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律师协会

关于深化检律协作构筑新型检律关系的意见

  为着力构筑彼此尊重、相互监督、平等相待、相互支持、正当交往、良性互动的新型检律关系,强化法律职业共同体意识,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着力打造检律关系标杆省,全力服务保障我省“努力成为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建设和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积极回应新时代新发展阶段和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对标省委建设“法治中国示范区”等部署要求,全面提升执法司法规范化水平,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牢固树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理念,以对抗与合作为导向,做到“对抗而不对立,交锋而不交恶”,构建更加和谐共融、良性互动的检律关系,着力营造律师执业最优环境,打造新型检律关系的业内标杆,为提升省域治理现代化水平、服务保障“重要窗口”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检察官与律师应当对标“重要窗口”目标定位、对标“法治中国示范区”、对标人民群众新期盼,严格遵守法律和有关规定,恪守法律职业道德,共同维护司法权威,切实做到:

  ——理念共融。检察官和律师应当秉持共同的法律职业信仰,坚持党的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法治思维,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保障法律正确实施,共同为追求司法公正而努力。

  ——机制共创。持续健全律师执业保障和救济制度,深化律师权利保障专项监督,深化“控辩大课堂”“浙检大讲堂”等检律业务交流,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律师协会的常态化沟通协商机制。

  ——信息共享。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大力优化司法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和使用,健全律师预约、接待、阅卷、沟通等机制,以信息平台为载体共同实现程序告知、法律意见书提交、强制措施变更申请、案件程序信息查询,共同实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典型案例等资料共享。

  ——协作共赢。检察官履职和律师执业应当深化协作,贯彻诉源治理要求,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探索协作式诉讼模式,更好地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做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队伍共建。检察官和律师应当坦荡真诚交往,彼此严守职业操守,坚决防止任何违反廉洁纪律、损害司法公正的行为,探索建立健全检察官与律师互督互评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共同提升检律双方业务水平,形成良性互动。

  二、强化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着力营造优化律师执业环境1.建立健全检律联席会议常态化制度。省人民检察院、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检律协作互动中的问题,不断提升协作互动的质效。检察机关探索建立涵盖面向律师的“检察开放日”机制,不断拓宽双方沟通渠道。

  2.进一步拓展检律协作领域。加大探索认罪认罚案件捕、诉、审全流程检律协作,共同探索涉企犯罪刑事合规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积极探索民事检察监督律师代理制度,积极推动民事、行政专家咨询平台建设。

  3.全面保障律师阅卷权利。全省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应当依托数字检察和浙江检察移动检务平台等建设,统一规范服务内容和方式,为律师阅卷和复制案卷提供便利条件。全面推行案卷信息光盘刻录工作,严格按照电子卷宗制作要求,确保提供给律师的电子卷宗清晰、完整。律师在承诺履行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可自行选择阅卷方式,并对复制的案卷信息依法进行使用、保存。

  4.强化保障律师会见权利。 充分保障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次数和时间,无法定事由不得限制。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阻碍律师依法行使会见权的,律师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或申诉,检察机关在了解、核实情况后依法向相关部门提出处置意见,及时告知处理结果。

  5.充分保障律师控告申诉权利。检察机关对外公开控告、申诉的渠道及方式,发现确有侵犯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纠正意见,依法监督相关部门保障律师权利。

  6.全面落实程序告知权。检察机关在作出采取或变更强制措施、延长办案期限、退回补充侦查、提起公诉、改变管辖等重大程序性决定时,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三日内告知律师。

  7.探索推行不起诉书记载辩护意见等律师意见反馈机制。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及时告知并送达辩护律师,不起诉决定书应当载明辩护意见。必要时,检察机关可以邀请辩护律师、被害人到场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并说明理由。此外,辩护律师依法向检察机关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或取保候审申请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告知辩护律师,同时书面说明理由。

  8.全面落实律师代理申诉制度。检察机关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依法进行刑事申诉的权利,认真审查律师代为提出的申诉意见,并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审查完毕。审查完毕后应向申诉人出具法律文书,同时送达代理律师。

  9.鼓励和保障律师广泛参与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等检察工作。加强检察机关与律师在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方面的监督合作,探索检察机关以咨询等方式推进律师协同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充分发挥律师执业监督优势。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律师在民事、行政诉讼代理活动中执业权利保障。检察机关在办理律师代理的民事、行政申请监督案件时,可以向律师告知承办检察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可以通过听证调查的方式听取律师的意见。

  检察机关应适时邀请律师参与检务公开、检察听证等司法活动,提升检察工作透明度。

  10.探索建立检察官和律师互督互评工作机制。检察官对律师是否依法执业,律师对检察官是否依法履职,可以探索通过互评通道常态化开展监督,在相互监督、相互评价中增进理解。律师既可以通过参与诉讼对检察机关司法办案进行监督,也可以通过申诉、控告对检察官阻碍其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行为进行监督。

  检察官要加强对律师执业中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并及时向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及所属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通报。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收到意见反映后,应及时依法依规处理,处理情况相互函告或在检律联席会议上通报。

  三、健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检律协作机制,实现公正与效率双赢11.规范认罪认罚从宽案件逮捕阶段律师意见反馈机制。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审查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认罚的相关证据材料及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建议,并将认罪认罚情节作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重要因素。

  12.积极推进律师参与协商见证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制度。已聘请辩护律师的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案件,应当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不得以值班律师代替。检察机关应当提前通知辩护律师到场参与具结。检察机关、辩护律师应当合理协调具结时间,确保诉讼活动效率。经人民检察院通知,辩护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到场,且犯罪嫌疑人同意由值班律师参与协商见证的,人民检察院可通知值班律师到场。积极探索推进认罪认罚具结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律师申请使用检察机关远程提审系统会见当事人及在量刑建议书中载明律师意见等工作机制。

  13.探索推行证据开示工作机制。辩护律师、值班律师认为证据开示有利于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可以申请检察机关进行证据开示,必要时,可以由检察机关组织召开诉前会议。

  14.支持律师参与起诉必要性审查。辩护律师、值班律师可以向检察机关提交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认罪认罚的相关证据材料,并据此提出不起诉的意见、建议。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审查,并将认罪认罚情节作为是否具有起诉必要性的重要因素。

  15.检律双方协作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用尽用。辩护律师在庭审前发现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但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应当及时告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规定的,应当认定,并提出从宽的量刑建议。

  16.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律师作无罪辩护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辩护律师参与认罪认罚协商过程的,在审判阶段作无罪辩护的,应当充分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愿,不因律师作无罪辩护而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得到从宽处理。检察机关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认罪认罚的态度综合犯罪事实、情节、性质等重新提出量刑建议。

  四、依托信息化平台建设,打造一站式移动检察服务窗口17.推广使用浙江检察移动检务平台。大力推动检察官和律师使用浙江检察 APP,开展案件程序性信息推送服务,及时告知律师案件侦查终结、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退回补充侦查、提起公诉、不起诉等信息,便于律师及时参与诉讼,民事、行政监督案件逐步推进在线提交抗诉申请。

  18.完善律师约见检察官机制。律师通过网络平台或检察接待窗口约见检察官的,承办检察官在每个阶段至少应同意约见一次,存在退回补充侦查情形的,则应分开计算次数。确有必要的,还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安排约见。

  19.畅通预约事项办理。省人民检察院编制案管部门预约电话提供给省律师协会并在检务平台上公开。律师通过电话或网上预约办理阅卷、接待、提交证据等业务的,检察机关一般应当在三日内确定办理时间,并保障律师顺利办理相关业务。省律师协会编制全省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和在册律师基本情况提供给省人民检察院,便于检察机关为在册律师提供服务。

  20.健全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双方的规范性文件、业务资料、刊物、信息等除依规定需要保密或不便交流外,可通过省检察学会秘书处、省律师协会秘书处交换。省律师协会将相关资料及时下发律师事务所或公开在“神州律师网”等网站。检察机关在制定相关业务性规范文件时,可向同级律师协会征求意见。重要业务性会议可以邀请律师代表列席。省检察学会的《浙江检察》等刊物资料及省律师协会的《浙江律师》等刊物资料,实行互相赠阅。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检律双方业务水平

  21.落实涉黑恶案件律师无罪辩护的工作要求。律师办理涉黑恶案件做无罪辩护的,应当按照司法部和全国律协的相关规定,组织所在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

  22.加强检律同堂学习。检察机关举办的业务学习、沙龙等活动时,不涉及保密的,可邀请律师到检察机关共同学习和交流。

  用好做优“控辩大课堂”“浙检大讲堂”等交流平台,及时发布重要法律、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强化实务交流,共同提升检律双方业务水平。

  23.共同开展庭审巡查。不定期对全省刑事案件庭审控辩工作规范化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建立检察官和律师教育培训机制,互聘讲师,通过授课、培训等方式,促进法律理念融合和业务知识互补。

  24.召开专题研讨会。省人民检察院各业务部门可定期不定期与省律师协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开展研讨,沟通情况,研究双方共同关注的法律问题,解决双方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适时发布典型案例。

  25.本意见由会签单位解释,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分别层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律师协会。